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推优入党工作办法
学生办公室
2012-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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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下简称为“推优”)是团委的一项重要工作,更是选拔优秀共青团员加入中国共产党的一个重要环节。为更好的发展优秀共青团员加入中国共产党,规范化推优入党的工作流程,教育学部分团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在青年中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共青团中央《关于深入开展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教育学部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此推优入党工作细则。
第二条 教育学部内的推优入党工作由教育学部分团委领导,具体工作由教育学部分团委组织部领导被推荐人所在的各团支部具体开展。
第三条 推优入党工作需秉承公平公正公开、实事求是的原则,将优秀共青团员推荐给党组织。
第二章 推选对象与标准
第四条 团员须具备以下所有条件方可进入推优候选人行列:
1) 符合申请入党的条件,并递交入党申请书。
《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的条件规定:第一章、第一条: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2) 申请被推优的团员必须是入党积极分子,且在申请被推优的九个月之前曾向党支部提交过入党申请书并于北京师范大学党校结业;
3) 上学期无违反校规校纪及学部规定的行为发生;
4) 上学期成绩排名在班级前70%以内,且无成绩不及格现象发生。
5)参加志愿服务时间满30小时。
第五条 推选优秀团员的参考标准:
1) 积极团结同学,乐于助人,与同学关系融洽。
2) 有强烈的集体荣誉感。
3) 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社会实践活动,有社会责任感。
4) 关心时事,具有一定的党建知识基础。
5) 特别突出的优秀行为表现。
第三章 推优入党工作时间
第六条 推优入党工作每年进行两次,具体时间为每年的3月和9月,材料上交分团委时间为3月26日和9月26日。
材料包括:团支部推优表、志愿服务表。
第七条 每次推优在两年内发展为党员视为有效。
第八条 推优入党工作流程
第九条 推优大会前,各团支书与党支部及班主任进行沟通,确定符合推优条件的团员名单,将名单公示给该团支部全体团员。
第十条 各团支部在确定推优大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后,委托分团委委派公证人员到场对大会流程进行监督并公证。
第十一条 推优大会召开之前,由团支部和党支部根据本班积极分子的情况,确定本次推优大会可获推优资格的名额,原则上本科生推优占积极分子15%,研究生推优占积极分子10%。
第十二条 推优大会以团支部为单位进行,各团支部委员会负责推优工作的准备及组织推优大会的召开。会前应进行制定预案、印制选票等工作,并予以宣传,指出推优大会的重要性与严肃性,会后回收的选票须予以完整保存。
第十三条 推优大会到会团员超过应到团员人数的一半,方可召开推优大会,大会由团支部书记主持,组织委员进行详细会议记录,团支部内的党员同学也应参加,分团委派代表列席会议,填写《团支部推优大会情况记录表》并监督选举流程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四条 各党支部须派代表列席各团支部的推优大会,向团员们介绍党支部发展党员的要求和过程,并在评议时认真听取群众意见。
第十五条 推优候选人在推优大会上,须依次做自我陈述,包括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等各方面的情况,重点在于思想情况,尤其是入党动机。自我陈述中须做到客观、公正、明确地指出自己的优点和不足。
第十六条 所有候选人自我陈述结束后,由其他团员包括团支部干部对推优对象候选人仍然存在的问题进行提问或补充。通过这一环节使所有团员对候选人有更深刻的了解。
第十七条 评议环节结束后,全体到会团员对候选人进行不记名投票,在所有候选人中选出不超过既定可获得推优资格人数的候选人,写入选票,选择人数超过规定数量的选票视为废票。到会团员如因故弃权,须交回空白票。回收选票数量必须与到会团员数量完全一致。
第十八条 收齐所有选票后,由团支部委派委员进行唱票(一人)、监票(一人)和计票汇总(一人),做到公平、公正和公开。
第十九条 按照得票数量从高到低,选择符合既定可获得推优人数的候选人,获得推优资格。若出现推优线有相同票数的现象则由团支部对其进行商议,确定推优资格。
第二十条 学部分团委对所有获得推优资格的团员进行考察、审核和筛选,确定推优对象,由团支部进行推优。
第二十一条 各团支部的推优工作完成后与会的分团委代表对推优流程作出公正,宣读公证词。
第四章 推优名单公示
第二十二条 学部分团委将在各团支部入党推优大会全部结束后一天内对推优名单通过学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
第二十三条 公示期间出现的异议由各实施部门予以解释。
第五章 解释权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分团委拥有对此条例的解释权。
注:推优办法及相关材料见附件压缩包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分团委
2012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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