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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校外修读课程认定与学分转换办法

教学办公室

2017-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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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校外修读课程认定与学分转换办法  

 师研发[2017]1号

    为鼓励我校研究生充分利用校外优质教育资源开展交流学习,进一步增强研究生国际学术竞争力,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规范校外修读课程认定与学分转换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单位层次:修课单位应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学术声誉。

(二)课程层次:修读课程应为研究生层次。

(三)课程质量:修读课程应与我校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课程要求相当。

二、认定与转换规则

(一)课程认定

      拟认定为公共必修课(仅限我校暂不开设的外语课程)、专业必修课、学位基础课、学位专业课的校外课程需与我校培养方案相应课程名称、内容接近,并转换成培养方案里对应的课程名称。一般只能单门课程一一对应。如需以多门课程认定为我校一门课程,课程间知识体系应相互关联。

      拟认定为选修课程或专业方向课,按照校外修读的课程名称直接录入研究生管理服务系统。

(二)学分转换

      校外课程的学分须根据其实际学时,按照我校的学分学时对应关系进行换算(1学分=18学时,1学时=45分钟),实得学分应不少于我校培养方案对应课程的学分,按照我校培养方案对应课程学分计入成绩单。原则上每位研究生申请认定转换不得超过8个学分。

(三)成绩转换

      校外课程成绩规则与我校一致,则直接依据其成绩单录入成绩。如不一致,按以下方式转换:

    (1)校外修读课程成绩如以ABCDF等级形式标注,则对应认定为我校五等级制:A+、A=优秀;A-、B+、B=良好;B-、C+、C=中等;C-、D=及格;D-、F=不及格。

    (2)校外修读课程成绩如以非百分制分数计算,则按百分制折算。 

(四)如在研究生院备案的国际合作培养项目有经研究生院审批通过的课程认定和成绩转换规则,则按既定规则进行。

三、办理流程

(一)校外学习申请

      申请赴境外交流学习的,需在研究生管理服务系统课程栏目填写学业进展情况,下载打印《研究生学业进展情况表》,经导师签字、培养单位审核(含系统审核)通过后方可至研究生院综合处办理申请出国手续。如需申请认定境外修读课程学分,则应充分了解对方单位开课情况,并向培养单位提供校外课程简介、大纲等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到境内高校跨校选修课程的,需在选课前下载填写《研究生跨校选修课程申请表》(见附表),并附校外单位课程简介、大纲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培养单位办理跨校选课手续。

(二)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

      修读完校外课程并获得成绩后,在研究生管理服务系统提交申请,下载打印《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课程认定与学分转换申请表》,并附《研究生学业进展情况表》或《研究生跨校选课申请表》、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向培养单位申请认定。除以上材料外,如培养单位有其他要求,则应提前告知研究生。研究生应按培养单位要求提交其他材料。

(三)培养单位审核

      培养单位审核研究生提交的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课程,根据认定转换规则,在研究生管理服务系统中录入课程信息和成绩,标注校外单位名称。培养单位需留存研究生提交的申请材料(成绩单原件除外)。

四、本办法适用对象不包括同等学力

跨校选修学分认定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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