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凝聚法治共识,共谋特殊教育高质量发展:特殊教育立法学术研讨会在新疆乌鲁木齐举行

特殊教育学院

2026-08-23

8月23日至24日,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特殊教育立法研究团队赴新疆乌鲁木齐开展专题座谈研讨。作为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特殊教育学院与教育部—北京师范大学教育立法研究基地联合组织开展的特殊教育立法学术研究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次座谈研讨以“凝聚法治共识,共谋特殊教育高质量发展”为主题,旨在深入西部特殊教育一线,系统听取当地教育行政部门、高校、特殊教育学校及普通学校的管理者与一线教师的真实呼声与制度诉求,全面了解基层立法需求与现实痛点,为推进特殊教育立法提供坚实的实证基础与现实依据。45220abf2d1c935fe8cf5dc5086ce356.jpg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特殊教育学院院长程黎介绍了本次座谈研讨的学术背景与现实动因。她指出,当前我国特殊教育正处于从“有学上”向“上好学”高质量发展的关键转型期,但法治保障层面仍面临法规层级偏低、制度设计碎片化、刚性约束不足等结构性短板。现行《残疾人教育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已难以承载新时代特殊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制度需求,社会各界对推动特殊教育专门立法的呼声日益强烈。此次座谈研讨正是为了回应这一现实需求,旨在围绕特殊教育立法的必要性、制度体系构建、立法推进路径及基层特殊教育发展的难点与对策等核心议题展开深入研讨,通过系统收集、深入分析来自一线的第一手材料,为立法研究奠定坚实基础。d50ee79b044cb524e24b451e15eab946.jpg

第一环节:特殊教育立法的必要性与迫切性

与会高等院校相关部门负责人从宏观管理视角出发,系统梳理特殊教育在办学体制、资源配置、师资建设及政策落实等方面的突出难题,并就立法如何突破管理体制瓶颈提出了对策建议。

新疆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院长陈琪建议,当前特殊教育立法须从四方面着力:一是确立权利保障与监督并重的立法导向,衔接《残疾人教育条例》,推动重心从“有学上”向“上好学”跃升;二是借鉴区域经验,厘清“可以”与“应当”的法律边界,规范学校自由裁量权;三是经费标准须经论证,完善救济渠道,强化法律责任可诉性;四是立足基层实际,兼顾国家立法层面可推广性。

昌吉学院教育科学学院院长李适在发言中聚焦现实困境,指出特殊毕业生就业体量小、市场需求不足等问题,认为特殊教育师资面临结构性短缺。立法在保障办学质量、稳定师资、拓宽就业方面亟待作出制度性回应。

新疆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育科学学院副院长高芳建议,以教育法典编纂为契机,将特殊教育纳入专章规范。她认为,西部地区融合教育存在“融而不合”现象,资源供给不足、区域配置失衡、师资力量薄弱等矛盾由来已久,亟需立法统筹破解。

乌鲁木齐市聋人学校党委书记周海燕认为,立法应当回应三个方面的诉求:一是明确特殊教育法律地位,回应对象日趋多元的现实;二是厘清普校随班就读教师及特教教辅人员的职业法律身份,建立薪资核算机制;三是改革职称评定制度,建立单独的特殊教育教师资格认证体系。

乌鲁木齐市第120中学校长杨小燕提出,立法应当关切以下问题:学段覆盖上,义务教育阶段相对完善,学前、高中及职业教育薄弱;特殊教育教师的师资队伍仍需加强,须立法确立刚性保障。

昌吉回族自治州特殊教育学校校长陆峰介绍了三个方面的管理难题:一是特殊教育教师的权责问题须明确;二是特殊教育中康复治疗师、资源教师及心理教师法律地位不明,特教津贴核算不清;三是经费保障上,学校运行专项经费的计算与持续性保障须加强。

新疆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特殊教育系主任张玉红较为关注上位法对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基础性保障作用,指出基层始终面临“法律依据何在”的追问,立法是消除制度模糊地带、保障政策落地的关键。

第二环节: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发展的难点与对策

来自高校及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的专家学者与一线教师,结合各自的教学科研与管理实践,围绕融合教育困境、师资建设、学段衔接、经费保障等议题畅所欲言。当前西部地区特殊教育面临的核心挑战主要涉及以下内容。首先,在系统协同方面,医院、教育、残联等跨部门资源难以统筹,特殊儿童评估标准在区域和部门间缺乏统一,导致评估结果无法有效服务于教育安置,同时“医教”“康教”等跨专业协作也未能实现制度化,加之经费随学生流动的机制尚未建立,跨区域就学保障出现断裂。其次,在制度保障上,融合教育的法律界定仍不明确;特教教师在义务教育与非义务教育阶段的职称评审标准尚未统一,编制配置与专业资质之间也存在结构性矛盾;普通学校教师对特殊学生的责任缺乏制度化考核,特教教师的继续教育也未形成稳定安排,专业提升缺乏保障。再次,在师资层面,专业人才结构性短缺问题突出,须拓宽师资培养渠道。最后,融合教育质量整体有待加强,应从全学段视角推动融合教育,避免仅停留于义务教育阶段的简单安置,真正实现有质量的融合。这些问题环环相扣,核心在于通过制度完善、资源整合、标准统一和人才培养,构建更加系统、可持续的特殊教育支持体系。

第三环节:特殊教育立法的制度体系构建与路径

北京师范大学特殊教育立法研究团队成员与参会专家就立法对象界定、制度框架构建、地方经验提炼及与国家立法的衔接等问题展开深入交流,明确了后续研究的重点方向与推进路径。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特殊教育学院教授王雁介绍,今年7月北师大课题组曾邀请多领域专家围绕特殊教育立法的必要性、体系构建及路径等议题进行初步研讨。本次座谈会上新疆一线教育工作者的反馈,为论证“为何立法”提供了重要实践依据。她指出,中国残联正在推进残疾人分级分类标准制定,但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尚无分类规定,特殊教育对象的法律界定亟待明确,同时,教师的法律身份及资格设置,也需要在立法中做出清晰明确的规定。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特殊教育学院党支部书记张悦歆指出,2017年《残疾人教育条例》核心概念的模糊性制约了制度实效。第二十四条“必要时”制定个别化教育计划的规定,未明确触发条件,使个别化教育沦为可选项;“合理便利”内涵不清、经费“一定比例”无下限,导致义务缺乏可执行性、执法尺度不一,残疾学生受教育权的纸面保障与实质保障之间存在显著落差。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特殊教育学院副教授傅王倩认为,我国特殊教育已迈入质量提升新阶段,但法律体系难以有效支撑转型。症结在于层级偏低、规范分散、刚性不足,法规之间衔接不紧、覆盖不全。她建议,法律修订应具备动态适应能力,面向孤独症等群体留出制度接口,加快整合地方立法积累,建立多方参与机制,实现法理严谨性与实践可操作性的平衡。北京师范大学教育立法研究基地综合办主任刘慎浩对新疆师范大学为本次会务工作所作贡献及各位专家、教师的真知灼见表示感谢。他指出,我国特教立法起步虽早,但从国际社会的情况看,关键制度的跃迁发生在21世纪前10年,我国在这一窗口期基本停滞。当前立法不仅需要解决名称界定、对象范围等基础问题,更应着力保障残疾人的发展权。他建议,采取专门立法与相关修法并进策略:一方面,要通过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强化特殊教育保障内容;另一方面,要通过国家层面的专门立法,构建协调性与强制性较高的法律体系。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特殊教育学院院长程黎作总结讲话。她指出,本次会议提供了丰富的实证资料和有价值的意见建议,体现了学术研究与实务对话的融合,多学科视角与一线真实声音的共振,为厘清立法必要性、可行性及关键制度设计提供了扎实的实证基础。她强调,立法应立足于教育强国建设全局,充分回应西部地区资源配置、师资保障、学段衔接等突出难题,推动法律制度从形式覆盖走向实质保障。北师大团队将继续深化与实务部门和基层学校的协同,加快形成高质量立法建议,为增进特殊需要儿童福祉、改善特教教师工作条件与待遇作出切实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