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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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人才培养

2010-04-09

2009-12-09        行政处-学籍办


( 2005 年 9 月 4 日 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2007 年 7 月 25 日 修订)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应凭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时间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院系所请假,并报研究生院管理处批准。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含请假未获准)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包括政治思想、业务素质、健康状况等(含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验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任何时候,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条  入学体检由北京师范大学校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招生体检标准进行。体检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由校医院或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在短期内可治愈的,经研究生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回家或回原工作单位治疗,并在规定期限内离校,否则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应在下一学年新生开学前一周内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康复诊断证明),由校医院诊断(必要时由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退回生源地自主择业,定向培养和委托培养研究生退回原工作单位。
 
(一)三个月内健康检查中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者;
 
(二)患有招生体检标准中未明确规定的其它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一年内康复无望者;
 
(三)未按学校招生规定取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者;
 
(四)报考过程中有弄虚作假、严重违规违纪或作弊等行为者;
 
(五)入学前隐瞒、入学后被发现有严重政治、经济、学术品德等问题者;
 
(六)保留入学资格期满而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申请入学但复查不合格者;
 
(七)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出现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或严重学术品德问题、影响恶劣者;
 
(八)拒绝缴纳或不能足额缴纳学校规定的学费等各项费用者。
 
第五条  取得学籍的研究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前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须缴齐当学年应缴各项费用后方能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违反学校纪律处理。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以及超过缓注册期限仍未获得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条  未注册研究生不享有在校研究生享有的各项权利。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  研究生入学后的一个月内应在导师或导师小组指导下,按所在学科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结合个人学术和职业生涯发展规划,制订个性化的培养计划,按计划学习课程,参加科学研究和实践活动,撰写学位论文。
 
第八条  研究生在正式学习课程前,应办理选课手续。课程试听后2周内不愿继续选修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退选手续。
   
未正式办理选修手续而旁听的课程,不得参加考核。未正式办理退选手续而不参加考核者,以旷考论处。
 
第九条  研究生应按时参加课程学习、实践活动、开题报告等培养计划规定的活动,如果不能按时参加相关活动,应履行请假手续。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条  研究生应在规定期限内参加课程、实践活动、开题报告等教育教学活动的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考核合格方能取得规定学分。考核成绩无论是否合格一律记入研究生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考试按百分制评定成绩,低于60分的为不及格;考查成绩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等五级评定。不及格的课程或必修环节不能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十一条  研究生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核,可以申请缓考。缓考应由本人提出申请,附相关证明,经导师和院系所主管领导同意,报研究生院培养处批准。经批准缓考的研究生应参加同一课程的下一次考核。
   
未申请缓考或者缓考申请未获批准而不参加考试者,以旷考论处。
 
第十二条  在全程考勤情况下,研究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时,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该课程成绩记零分;在抽查考勤情况下,有三次抽查无故缺课的研究生,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该课程成绩记零分。
   
凡旷考者,该门课程本次考试成绩记零分。
   
研究生应严格遵守考试(考查)纪律。在考试(考查)中违反考试(考查)纪律或作弊的,该科目的考试(考查)成绩记零分,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研究生修读的课程若成绩评定不及格(包括因旷考、违纪等原因成绩记零分的),应按规定程序申请重修。重修及格后以实际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其中学位课程重修门数仅限一门,且仅能重修一次。
 
第十四条  研究生跨校修读课程,应先征得导师和院系所主管领导同意,并在院系所备案。课程学习的成绩单由开课院校研究生主管部门出具,成绩合格者可取得相应学分。
 
第十五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六条  研究生一般应在录取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换专业:
 
(一)导师出国长期不归或调动工作或因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履行指导职责,且原专业无法调整安排;
 
(二)因研究生本人身体原因不能继续在原专业学习;
 
(三)研究生对拟转入专业有浓厚兴趣并有突出表现;
 
(四)其它特殊原因。
 
第十七条  研究生转专业原则上应在第一学年末提出。一般不受理博士研究生转专业申请。
 
第十八条  研究生转专业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与导师协商,所在院系所主管领导同意,并征得拟转入院系所和导师的同意,落实培养条件后,报研究生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