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新闻中心

学而书院社团管理办法

学生办公室

2013-11-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育学部学生兴趣社团(一下简称社团)是指由教育学部在籍在读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组织。

第二条              学生社团应以丰富同学课余生活,弘扬学院文化主旋律为根本宗旨,按照自我管理、自我要求、自我服务的要求,利用课余时间创造性的开展活动,突出思想性、趣味性、知识性、学术性,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同学兴趣爱好。

第三条              社团宗旨必须合理、合法,积极向上,具有时代精神,反映当代大学生时代风貌,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学生团体依法开展活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二章 社团成立登记、变更、注销

第五条              教育学部在籍在读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能自觉遵守学校相关规定者均可发起组织学生团体。

第六条              成立学生兴趣社团须具备以下条件:

1.        社团核心成员不得少于5人;

2.        社团人员组成仅限于教育学部全体本科生,研究生;

3.        有学生团体章程草案

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① 社团名称、社团宗旨和社团类别

 ② 活动范围、活动场所和活动方式

 ③ 社团成员资格、义务及权利

 ④ 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⑤ 负责人(社长)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⑥ 章程的修改程序

⑦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它事项

4.        符合校园文化建设需要;

第七条              有如下情况者,不得批准社团注册:

1.        与已登记的学生社团相似或相同的社团;

2.        “同乡会”、“同民族会”等性质的团体;

3.        涉及宗教类学生团体;

4.        “气功类”学生团体;

5.        发起人受到党纪、校纪或团纪处分且没有取消的;

6.        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第八条              社团类别应有明确的定性定位,如理论学习、社会科学、学术科技、文学艺术、志愿服务、体育健身等

第九条              社团申请应提交的资料:

社团成立申请表、社团章程草案、发起人基本资料、社团一学年内的活动计划草案。

第十条              分团委社团部自收到社团申请有效文件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材料的审核,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向发起人说明理由,未被批准的本学期内不再允许注册。

第十一条    社团的变更与注销

1.      时间规定

社团成立之初应当有一学年内可行的活动方案,并且在这一年内不得无故解散社团。

2.      社团变更

变更包含分离与合并

社团变更需要提交相关说明材料

3.社团注销:

a)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团委社团部应给予注销:

 -未能履行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经社团部考核决议解散的

-社团活动多次违反社团部规定的

-管理上有严重问题并且拒绝社团部管理的

-未能按照举办活动策划举办活动的

b)      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由社长签名、经全体会员通过的注销申请书。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应当在报批后由院学生会社团部在6日内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十二条    被注销的学生团体不得在开展任何活动。

第十三条    注销后的学生团体如存在债务,应由社团负责人予以偿还;有剩余财务,由分团委社团部处理。

第三章 人员及换届制度

第十四条    至少由5名的在校教育学部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党纪、校纪或团纪处分。

第十五条    社长应具有一定的凝聚力,组织与领导能力,不能有挂科等记录。

第十六条    社团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十七条    社团成员享有的权利是:

1.        了解学生团体的章程、组织机构和内部建设;

2.        对社团内部的工作提出质询、建议和批评;

3.        在社团内部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        按照章程担任社团内部职务;

5.        向管理部门检举揭发学生团体内部成员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规定、损害集体、成员利益的行为。

第十八条    参加学生社团的成员义务是:

1.        遵守团体章程及内部制度;

2.        接受团体注册,并交纳会费;

3.        执行社团全员会议的决议;

4.        参加社团组织的各种活动。

第十九条    社长选拔应召开社团全员大会并在社团部的监督下进行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应有明确的换届制度

第四章 活动经费申请制度

第二十一条         活动经费主要包括学部划拨、社员自费和社会赞助。

第二十二条         需要学部提供活动经费的应先向社团部提交活动预算,社团部根据《社团活动经费审批办法》(《社团活动经费审批办法》详见附录。)进行经费的划拨。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团体活动经费归全体成员所有,任何人不得私自占用。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财务由专人管理,并由接受学部相关老师的检查与监督。

 

第五章 社团举办活动审核与考察

第二十五条         活动应向社团部提交资料,包括:活动范围(地域)、场所、方式、目的、人数。

第二十六条         活动审核标准:

活动内容积极向上,有利于同学们的身心发展,包括活动区域,参与活动的人员等。

第二十七条         活动监察评分:

派1~2名社团部成员对社团活动进行监察评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团体不得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团体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活动,须先向社团部申请,社团部审核通过后交由老师批准。

第三十条    社团活动经费的使用情况由社团部成员审查。

第六章 社团年终审评办法

第三十一条         活动次数及平均分

第三十二条         活动参与度与反响

第三十三条         活动意义审查

第三十四条         社团年终总结汇报(活动展示)

第三十五条         统计经费使用情况

主要考察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必要性。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教育学部成立的学生团体。

第三十七条         经社团部审核学部批准,教育学部留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并在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育学部分团委负责解释、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