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而书院社团管理办法
学生办公室
2013-11-01
第一条 教育学部学生兴趣社团(一下简称社团)是指由教育学部在籍在读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组织。
第二条 学生社团应以丰富同学课余生活,弘扬学院文化主旋律为根本宗旨,按照自我管理、自我要求、自我服务的要求,利用课余时间创造性的开展活动,突出思想性、趣味性、知识性、学术性,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同学兴趣爱好。
第三条 社团宗旨必须合理、合法,积极向上,具有时代精神,反映当代大学生时代风貌,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学生团体依法开展活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五条 教育学部在籍在读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能自觉遵守学校相关规定者均可发起组织学生团体。
第六条 成立学生兴趣社团须具备以下条件:
1. 社团核心成员不得少于5人;
2. 社团人员组成仅限于教育学部全体本科生,研究生;
3. 有学生团体章程草案
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① 社团名称、社团宗旨和社团类别
② 活动范围、活动场所和活动方式
③ 社团成员资格、义务及权利
④ 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⑤ 负责人(社长)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⑥ 章程的修改程序
⑦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它事项
4. 符合校园文化建设需要;
第七条 有如下情况者,不得批准社团注册:
1. 与已登记的学生社团相似或相同的社团;
2. “同乡会”、“同民族会”等性质的团体;
3. 涉及宗教类学生团体;
4. “气功类”学生团体;
5. 发起人受到党纪、校纪或团纪处分且没有取消的;
6. 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第八条 社团类别应有明确的定性定位,如理论学习、社会科学、学术科技、文学艺术、志愿服务、体育健身等
第九条 社团申请应提交的资料:
社团成立申请表、社团章程草案、发起人基本资料、社团一学年内的活动计划草案。
第十条 分团委社团部自收到社团申请有效文件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材料的审核,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向发起人说明理由,未被批准的本学期内不再允许注册。
第十一条 社团的变更与注销
1. 时间规定
社团成立之初应当有一学年内可行的活动方案,并且在这一年内不得无故解散社团。
2. 社团变更
变更包含分离与合并
社团变更需要提交相关说明材料
3.社团注销:
a)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团委社团部应给予注销:
-未能履行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经社团部考核决议解散的
-社团活动多次违反社团部规定的
-管理上有严重问题并且拒绝社团部管理的
-未能按照举办活动策划举办活动的
b) 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由社长签名、经全体会员通过的注销申请书。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应当在报批后由院学生会社团部在6日内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十二条 被注销的学生团体不得在开展任何活动。
第十三条 注销后的学生团体如存在债务,应由社团负责人予以偿还;有剩余财务,由分团委社团部处理。
第十四条 至少由5名的在校教育学部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党纪、校纪或团纪处分。
第十五条 社长应具有一定的凝聚力,组织与领导能力,不能有挂科等记录。
第十六条 社团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十七条 社团成员享有的权利是:
1. 了解学生团体的章程、组织机构和内部建设;
2. 对社团内部的工作提出质询、建议和批评;
3. 在社团内部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 按照章程担任社团内部职务;
5. 向管理部门检举揭发学生团体内部成员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规定、损害集体、成员利益的行为。
第十八条 参加学生社团的成员义务是:
1. 遵守团体章程及内部制度;
2. 接受团体注册,并交纳会费;
3. 执行社团全员会议的决议;
4. 参加社团组织的各种活动。
第十九条 社长选拔应召开社团全员大会并在社团部的监督下进行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应有明确的换届制度
第二十一条 活动经费主要包括学部划拨、社员自费和社会赞助。
第二十二条 需要学部提供活动经费的应先向社团部提交活动预算,社团部根据《社团活动经费审批办法》(《社团活动经费审批办法》详见附录。)进行经费的划拨。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团体活动经费归全体成员所有,任何人不得私自占用。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财务由专人管理,并由接受学部相关老师的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活动应向社团部提交资料,包括:活动范围(地域)、场所、方式、目的、人数。
第二十六条 活动审核标准:
活动内容积极向上,有利于同学们的身心发展,包括活动区域,参与活动的人员等。
第二十七条 活动监察评分:
派1~2名社团部成员对社团活动进行监察评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团体不得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团体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活动,须先向社团部申请,社团部审核通过后交由老师批准。
第三十条 社团活动经费的使用情况由社团部成员审查。
第三十一条 活动次数及平均分
第三十二条 活动参与度与反响
第三十三条 活动意义审查
第三十四条 社团年终总结汇报(活动展示)
第三十五条 统计经费使用情况
主要考察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必要性。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教育学部成立的学生团体。
第三十七条 经社团部审核学部批准,教育学部留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并在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育学部分团委负责解释、修改。